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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賄!串通投標!某城投集團原董事長被判11年6個月!

          时间:2023-05-14     【转载】   来自:中國勘察設計雜志

          近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紹興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朱志祥受賄、串通投標案,并當庭宣判,對被告人朱志祥以受賄罪、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對朱志祥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朱志祥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朱志祥先后利用擔任紹興縣杭衢高速公路連接線有限公司總經理,紹興市鏡湖新區管委會建設局副局長(主持工作)、局長、管委會副主任,紹興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業務承接、施工協調、工程變更、工程款結算、賺取“中介費”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承諾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3223.5萬元,其中,人民幣1505.3772萬元未實際取得;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志祥擔任紹興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作為招標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相關項目招標過程中,伙同他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人中標金額合計人民幣44.2億余元。案發后,朱志祥如實供述了調查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與此同時,朱志祥檢舉揭發其他涉事人員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

          據悉,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朱志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又作為招標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的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朱志祥一人犯兩罪,依法應予并罰。鑒于其部分受賄犯罪未遂、贓款已全額退繳,又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立功等法定從寬量刑情節,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來源: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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